一、业余无线电中继台的设置
年满十八周岁的个人或单位可以设置业余无线电中继台,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、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《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,并提交《业余无线电台设置(变更)申请表》 、《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》、个人身份证明、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、相应操作技术能力证明材料的原件、复印件。
一般每个地区在V/U业余频段各批准一个业余无线电中继台,供在该地区的所有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进行通联。
二、业余无线电中继台技术参数的规定
根据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,在业余频段工作的业余无线电中继台须严格限定在业余业余频段内,并按照以下频差设置中继台的上下行频率:
V频段的收发频差0.6Mhz,U 频段的收发频差5 Mhz,优先使用88.5Hz的亚音频,并将使用业余中继台所需的各项技术参数通过网站、QQ群微信等方式向广大无线电爱好者公开。
鼓励使用数字制式的业余无线电中继台。
三、业余无线电中继台的管理与使用
业余无线电中继台的设置单位或个人,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,指定管理人员,负责监控和管理工作,做好电台使用维修记录,做好电台日志,配备录音设备,设置DTFM、GSM等有效的遥控开关机手段。
四、业余中继台呼号的使用
经批准设置的业余无线电中继台,无线电管理机构给予指配特定的无线电呼号。业余中继台应当配置呼号自动发送装置,每间隔十分钟周期性发送本台呼号。
通过业余无线电中继台通联的业余无线电爱好者,在每次通信建立及结束时,应当主动报送本台呼号,在发信过程中应当至少每十分钟报送本台呼号一次。遇有中继台定时发送中继台呼号时,自觉停止通联,待中继台呼号发送结束后再建立联系。